內蒙古自治區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實施細則
時間:2015-09-02 10:48:33 點擊率:2785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交通部《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規范道路運輸企業經營行為,提高道路運輸服務質量,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護廣大旅客生命財產安全,建立和完善有序的市場競爭和退出機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對所轄區域內的道路運輸企業進行質量信譽考核的,均應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自治區交通廳主管全區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工作,自治區交通運輸管理局負責組織全區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工作。盟市、旗縣級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工作,盟市、旗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組織和范圍
第四條 盟市、旗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分別成立考核組,考核組人員為從事客、貨運輸管理、運政執法、車輛技術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1人以上??己私M人數為5人及以上單數。盟市、旗縣級考核組的人員可以相互交流進行考核工作。
第五條 考核期為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應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進行。具體考核內容與評分標準按《內蒙古自治區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評分表》(附件一)執行。
第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查處的營運車輛違法違章經營行為,除做出行政處罰外,要記入《內蒙古自治區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違法違章經營行為記錄卡》(附件二)。該記錄卡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做出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留存;第二聯交發生違法違章經營行為的運輸企業;第三聯由處罰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抄告其車籍地盟市或旗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七條 車籍地盟市或旗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及時將違法違章情況記入本單位的質量信譽檔案,并要按月進行匯總。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抄告的違法違章行為也要記入。
第八條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通過本單位或指定互聯網站按月公布所轄運輸企業的安全事故、違法違章行為、服務質量等信息,以便運輸企業核查和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考核辦法和要求
第九條 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等級除按照交通部《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規定的標準評定外,同時應符合以下標準:
(一)考核期內發生一次以上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交通責任事故,但未發生特大惡性污染責任事故和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且考核總分和加分合計不低于850分的,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等級確定為AA級。
(二)考核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等級確定為A級:
1、運輸企業有兩個以下(含兩個)子公司考核等級為B級的;
2、運輸企業所屬營運車輛審驗率,客車在80%—95%,貨車在60%—70%之間的。
(三)考核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等級確定為B級:
1、運輸企業有兩個以上子公司,且有50%以上考核等級為B級的;
2、運輸企業所屬營運車輛審驗率,客車低于80%,貨車低于60%的。
第十條 運輸企業應當在次年的1月底前完成質量信譽考核的自評工作,并在2月10日前向住所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以下自評材料:
(一)內蒙古自治區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檔案企業經營基本情況(附件三);
(二)內蒙古自治區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報告(附件四);
(三)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分公司僅提供副本)及復印件;
(五)與提交的質量信譽考核信息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盟市或旗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到自評材料后,應當于次年的3月底前完成對轄區運輸企業的質量信譽初評工作。初評結束后,各盟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將轄區的企業考核情況匯總,在當地主要媒體或指定互聯網站上進行為期1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條 公示完成后,盟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權限對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進行評定,將評定后的《內蒙古自治區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報告》反饋被考核運輸企業,同時抄送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機構。
子公司應在3月15日前完成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述工作,并于3月20日前將子公司的質量信譽考核等級反饋母公司及負責母公司質量信譽考核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逾期沒有反饋的,負責母公司質量信譽考核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視為其子公司質量信譽考核等級為B級。
第十三條 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等級記錄在運輸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檢查(考核)記錄”欄里,并加蓋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等級專用章(式樣見附件五)。
同時具有道路客運、道路貨運質量信譽等級的,則分別在副本上加蓋等級專用章,并分別在印章前簽注“客運”、“貨運”字樣。
第十四條 評定工作結束后,盟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于每年5月31日前將轄區內所有運輸企業上年質量信譽考核結果上報盟市交通局,盟市交通局審核后上報自治區交通廳,并附轄區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情況匯總表(式樣見附件六)。交通廳于每年6月30日前在交通廳門戶網站(www.nmjt.gov.cn)上公布上一年度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結果。
第四章 獎懲措施
第十五條 運輸企業(包括具有獨立法人的子公司)上一年度質量信譽等級為B級,整改期為一年;上兩年度連續考核為A級的,整改期為半年。整改日期至評定工作結束之日計起,由運輸企業住所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整改具體工作,同時要抄報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自治區交通運輸管理局。
整改期內,暫停受理客運班線新開、增班以及增加道路運輸經營范圍的業務。整改期結束時,由做出整改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解除整改。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質量信譽考核工作中營私舞弊導致評定結果不真實的,應對當事人及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道路運輸企業,包括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貨物運輸企業。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是指從事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業務的運輸企業;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是指從事營業性道路貨物運輸的運輸企業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
第十八條 個體運輸經營業戶的質量信譽考核參照《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執行,其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由各盟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自行公布。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秲让晒抛灾螀^交通運輸管理局關于對發生特大交通責任事故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業戶給予道路客運行政處罰的通知》(內交運管發[2005]44號)同時廢止。